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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
时间:2022-05-09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,切实促进司法公开,保障司法公正,提升司法公信,落实普法责任,促进矛盾化解,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等规定,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,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选任名额

本次选任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40名。

二、听证员职责

受邀参加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,就案件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,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,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。

三、听证员选任条件

(一)听证员应当具备基本条件:

1.年满二十三周岁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;

2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;
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
4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
(二)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优先入选:

1.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;

2.专家咨询委员、律师、人民调解员、公益诉讼志愿者;

3.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、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;

4.法学、医学、经济学、理学、工学等领域专家、学者。

(三)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:
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

2.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

3.人民陪审员

4.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。
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听证员:
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

2.被开除公职的;
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,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;
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
5.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;

6.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。

四、任职期限

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,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,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

五、履职保障

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由本院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。

六、选任程序

(一)发布公告。在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发布选任公告。

(二)资格审查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,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,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、广泛性和代表性。综合考虑年龄、学历、专业背景、工作岗位、经历、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,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确定考察人选。

(三)组织考察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。根据考察情况,确定检察听证员拟任人选。

(四)社会公示。拟任听证员名单在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公示。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,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检察听证员选任条件的,取消其选任资格。

(五)选任公布。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,由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做出选任决定,颁发听证员证书。通过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。

七、报名时间
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24时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
八、报名方式

(一)现场报名。

现场报名地点为官渡区人民检察院(官渡区春城路268号)。

报名材料:1.经签名盖章的《听证员自荐报名表》一式2份;2.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;3.身份证复印件2份;4.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;5.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2份。

(二)网络报名。

网络报名的请将《听证员自荐报名表》及现场报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扫描件,发至报名邮箱。邮箱地址:gdgjtzy@163.com。

联系人: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综合业务部  王老师

联系电话:18087271928

 

附件:《听证员自荐报名表》

官渡区人民检察院

2022年5月7日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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